关于用人单位最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
三人劳社[2007]52号
各有关单位:
随着经济的发展,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,根据《三门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》(三政发〔2005〕52号)第三条之规定,现就用人单位最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如下:
从2007年7月1日起,我县国有企业、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、有国有股份的企业单位、县属集体企业、非公企业缴费比例不变,其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为1210元。
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
二○○七年六月二十七日